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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详解(九)之股东责任风险防控要点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6日 来源: 深圳知名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gzgsgqls.com/

第七节 股东责任风险防控要点及建议

现实中,如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就不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的行为,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承担的责任就为有限责任,即只需以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债权人就有可能“刺破公司面纱”,以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如,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将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或者经常将公司款项转移到个人名下或用于消费等等,一旦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的行为包括:1、公司资本因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而显著不足;2、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3、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等,前述人格混同由主要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

公司控股权的重要性,这是不言而喻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如果能够取得公司的控股权,就可以有效防止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僵局,使得公司能够按照投资者的思路运营。而公司控制权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增加股权比例从而取得50%以上的股东会投票权,或联合其他股东从而间接地获得50%以上的投票权。

针对公司的小股东,有不参与公司经营,则建议在公司管理制度的设计中以及公司存续期间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特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并在章程中作明确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对其他事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则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投资者如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则可以利用该规定,要求提高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的表决数,从而实现对此类事项的话语权和一定的控制权。比如,投资者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投资者持有25%的股份,合作者持有75%的股份,那么,在投资者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修改章程、委托总经理等事项的表决权必须超过75%,则无疑确保了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控制权。

2、要去公司定期向股东提交财务报表,如有疑问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为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建议在公司设立时,直接要求公司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向小股东提交财务报表,并将该制度写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设立协议中。同时,还可以要求,如任何股东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对此进行说明。

3、及时行使小股东权利,维护利益不受侵害

正如我在前面讲的内容中所述,作为公司小股东,尽管不能控制公司,但公司法有大量保护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例如,股东分红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退股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等。因此,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小股东应当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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