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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掉一个恶人真的就能换取正义的到来吗?
——《上海杀妻案》一审判决的一点思考
首先,本人是对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怀有异议的人;其次,本文立论的观点建立在——“死刑的存在是违背正义法则的,就算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罪犯的生命也是不正义的。”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区分一个人是“好人”或“恶人”一般都是根据这个人平时所作所为而作出的评价。因而“好人”与“恶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公众的一种道德情感的共鸣。奖赏“好人”,惩罚“恶人”这就是一般的正义法则。民众美好的愿望就是“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这一朴素的因果正义观。 “上海杀妻案”的判决结果就体现了一般民众的这种朴素的因果正义观,因而获得了一片叫好之声,但是这却只能满足了复仇的快感而已,这种快感让社会公众变得更加地暴戾而不是更加地温和一些。
问题在这里,复仇是正义的吗?在更高的意义上评断一下,如果以国家的名义杀死一个恶人是正义的,那么如果错杀了一个不该杀的人,正义该如何自处?因此,如果仇恨真能换回正义的到来,那么,这个正义只能换来下一个仇恨。
2018年8月23日,上海“杀妻藏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晓东被判死刑。被害人父亲也对记者说,这是一个正义的判决,当拿到判决书后要去女儿的墓前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杀人偿命”古往今来民众认可的朴素正义观。判决书认定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但是没有减轻量刑。注意,被告人是在父母的陪同下,去自首的,在这里暗含被告人父母以及被告人对法律关于自首的预期。至于自首的动机,无疑是为了“保命”。如果被告人是在父母的劝说下去自首的,那么,实际上,这死刑判决相当于把自己儿子的死亡之路提速了。死刑判决的结果无疑是被告人父母以及被告人对法律预期的绝望。中国封建年代的法律适用原则还有一句“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呢!何况,在现代社会里,公民对法律预期可判定的情况下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动正是法治的要求。但当结果适得其反时,对他们而言,这种结果带来的愤懑和绝望又将是何种感受呢?因而,死刑判决对于被告人和他的父母是否是公正的呢?或者说死刑结果是正义的吗?对于被害人来说,死刑结果换取了正义,对于被告人和他的父母,自首换回来是对法律的绝望。
恶人死了,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恶人解脱了。恶人不用赎罪了,因为恶人用命赎罪了,同时良心所背负的罪恶也消失了,因为良心随着恶人的身体消失了。用一句大白话来说就是“一了百了,死了干净!”对于被杀者的生者来说:“杀人偿命了,我们得到了正义或者说正义获得了声张”;对于被告人的生者来说:“我们还清债务了,我们什么也不欠他们的了”。对于法院来说:“我们这是一个正义的判决,恶人就应该被杀,以儆效尤!”对于广大的民众来说:“这是大快人心的判决,正义获得了声。!”
可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样的正义真是他们需要的吗?他们的内心难道就因此获得了偿命的满足感了吗?也许仇恨还在他们之间滋长,悲痛还在他们之间蔓延。他们永远也无法获得内心的安宁。这就是所谓的正义换来的必然的结局。
在被害人和被告人还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情况下,为什么不能选择宽恕呢?宽恕能让仇恨的心灵获得解脱,让暴戾变得温和。正义确实需要获得声张,但死亡不是唯一的方式,选择宽恕才是唯一治疗悲痛的良药。
给恶人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给被害人的生者一个宽恕的机会,给被告人的生者一个生的希望。惩罚不仅仅是消灭一个生物机体,更应该唤醒一个泯灭了人性的恶人的良知,改恶从善。佛教不是有一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偈语吗!
刘虎跃律师
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31日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