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法相比,新法有多个方面的修订,利于促进就业、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增加了老百姓就业、创业的机会。
■降低设立公司“门槛”
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新《《公司法》》将原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健全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新《公司法》对此困局作出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据此,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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